行政复议的审计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34:57 116 人看过

(1)被审计单位对本局作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审计厅、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下列审计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的所得,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已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认定和处理不服的;

2;

3。对该局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资金、责令其暂停使用有关资金等行动不满意。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三)对本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审计机关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广州市审计局提出。广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萝岗区政府负责对本局依照我区地方性法律、法规办理的审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负责行政复议对本局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4)被审计单位应当自知道审计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5)被审计单位应当自知道审计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的审计行政行为。但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

2。审计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审计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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