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规划与发展建设需要,甲方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共亩(其中水田亩)作为项目建设用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位置:(具体祥见征地红线图)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45号)有关规定,征收上述亩土地由甲方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计算办法、标准及补偿金额如下:
1、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标准为:水田35000元/亩;旱地28000元/亩;林地17640元/亩;鱼塘35000元/亩;晒场5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70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水稻等谷类作物:1150元/亩;甘蔗1800元/亩;玉米、黄豆、红薯、花生、木薯等作物800元/亩;蔬菜1800元/亩;鱼类4825元/亩;桑树4150元/亩;林地:成熟林地800元/亩;未成熟林地1200元/亩。
征收上述土地中,以乙方被征用地实际地表现状为依据,对土地进行登记丈量,青苗补偿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将费用兑现给耕作农户。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费用:
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田:亩×元/亩=元
旱地:亩×元/亩=元
鱼塘:亩×元/亩=元
小计:元
②青苗补偿费:
水田:亩×元/亩=元
旱地:亩×元/亩=元
鱼类:亩×元/亩=元
桑树:亩×元/亩=元
小计:元
③地上建筑物补偿费:0元;
④其他相关补偿费用:0元;
以上各项合计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之日起不得再抢修(建、种)各种地上附着物。甲方应在开始清理场地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清理地上附着物,该期限内乙方未能清理完成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处理,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把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在甲方付款的同时移交被征收的土地给甲方。
(五)、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协议。
(七)、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签订。
(八)、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执两份,乙方一份,×××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国土所、××司法所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章):群众代表(签章):
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
×××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国土所签署意见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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