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如何的
工伤事故受害人享有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请求权,但是,不享有同时向用人单位既要求工伤赔偿又要求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请求权;工伤赔偿请求权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请求权只能向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用人单位不同时承担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二、因第三人致伤,工伤职工能获工伤与民事的双重赔偿吗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工伤的。
我国法律对于上下班时间未作严格规定,因此对于因非工作原因在上下班路途中滞留,延长上下班在途时间后又受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比如,职工在下班途中顺便用餐、或者办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而延长了回家时间,再继续回家的情况。
但是,如果因工作之外的其他原因而绕行非上下班所经过的合理路程时,在其他路程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n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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