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应当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自觉守法。在各种行政纠纷中,既有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所引起的纠纷,也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逃避监督管理、非法抗拒监督管理或误解法律规定等而产生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易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裁决。
一、行政强制法的意义
(1)制定行政强制法,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制定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完善法律体系、不断把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事业推向前进的重要举措。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组成。一般行政法是对行政行为进行集中、统一规范的法律,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强制法作为又一部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出台,对行政强制这样一项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的行政权力专门进行规范,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制定行政强制法,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和谐发展和长治久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以往,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这些都影响和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行政强制法从规范和保障两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原则、设定、程序和救济作了全面规定,既从设定权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着重规范、保障政府有效
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
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强制法注重兼顾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对行政强制权规范和保障并举,确立了行政强制合法、适当、教育和强制相结合、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统一了实施行政强制的基本规则,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强制“乱”、“滥”和“软”等突出问题,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执法界限,必将对广大行政机关更加合法、合理地实施行政强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产生积极意义。
(3)制定行政强制法,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利益是社会主义
法治精神的精髓。行政强制法是二部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一方面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机关文明执法,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二、行政裁决有什么特征?
(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二)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四)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五)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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