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型:行政给付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JF-0002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行政执法程序: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4713453咨询电话:12333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洪武北路123号
服务指南:详见
服务表格:无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375号令)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2003]18号令)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005]29号令)
4、《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2006]243号令)
5、《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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