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1:51:42 335 人看过

审判阶段疑罪从无的适用情形

疑罪如何处理,离不开对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审查认定与运用(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解和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定罪的举证责任无条件地由控方承担,则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条件之一,参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解释,是指“达到接近对有罪推定确定无疑的主观状态。”人民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把证明标准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定罪标准上绝不允许留有余地。

疑罪在何种情况下从无,何时从无,审判实践中做法并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近证据、相近事实,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判例。类似案件无法得到类似判决,这种司法裁判结果的不统一,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作为言词证据,被告人口供的特点在于:如实供述,可以全面、详细地反映出作案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情况,经查证属实,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如实辩解,则可以提供证实其无罪的证据或线索。同时,被告人做虚假供述的可能性也很大,要么隐瞒罪行,避重就轻;要么基于亲情、友情等原因,替他人顶罪。基于种种原因,被告人的口供还容易出现反复,随时可能翻供,甚至时供时翻。为此,法官一定要坚决摈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疑罪中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者,均可作从无处理: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定要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其一,一人被指控单独实施犯罪行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应当无条件地宣告被告人无罪。其二,对于多名同案供述相互印证(口供一致),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的处理,以往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认识,争议很大,近些年才达成共识,无论有多少名被告人的一致供述,只要是口供不能补强,确实没有其他证据的,都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均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应当宣告无罪。当然,如果并非共同犯罪,只是一并审理的被告人,如行贿被告人与受贿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其口供应另当别论,当然具有证明力。

(二)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

其一,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相当,或者基本相当,可适用从无原则。如主要靠主观证据定罪的案件,当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截然相反或者矛盾重重,形成一比一状态,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时,则可认定为疑罪,作从无处理。其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虽为“多比一”或“多比少”,但前者不能形成有机、完整、合理的链条,而后者的合理性、客观性又无法排除。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拒不认罪,被告人乙、丙却供述甲参与犯罪,但均称是听对方说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虽然是多比一,但二者在直接证据方面还是一比一,如果无其他省罪证据予以佐证,亦应认定为无罪。其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为“一比多”、“少比多”,有罪证据尽管合情合理,表面看起来比较客观、真实,但与无罪证据相比,虽然无罪证据亦有瑕疵,可仅凭现有的有罪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亦应做从无处理。

(三)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

翻供是指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或检察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当庭翻供,往往受其畏罪心理或饶幸心理、同案犯死亡或外逃、主要证人死亡或外逃、同监号人犯劝导,亦或遭到刑讯逼供等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应当区别对待。其一,被告人先作有罪供述后又作无罪辩解的,如果翻供是基于有罪证据存在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又确实无法补救,从而使有罪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则应认定为无罪。例如:被告人关于被害人体貌、衣着等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身高供述与实际身高相差甚多;被害人发型系短发、烫发,却供述为长发、直发;被害人实际穿着或者未穿外套,被告人的供述却相反等)。又如: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且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其作案。其二,被告人以往有罪供述与某些证据表面上能够相互印证,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侦查过程中确实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口供、采取引诱或胁迫方法违背证人真实意愿取得证言等违法取证事实,均可按从无处理。其三,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再供认,且被告人的翻供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或者无其他证据与其庭前供述相印证,均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可按从无处理。

(四)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

其一,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证人的多次证言以及被害人多次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且这些矛盾无法被排除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能简单地选择其中的有罪供述、证言或陈述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般应作无罪处理。其二,口供不能补强时,一般做从无处理。如:个别故意杀人案件,虽然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且口供稳定,案发地也确有被害人失踪的报案记录,表面上看证据相对齐全,但被害人的尸体一直未能找到,因缺乏关键的客观性证据,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构成了犯罪。又如:侵财犯罪案件,只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未找到被害人,亦未扣押到赃款、赃物等物证的,严格来讲仍然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亦应作无罪处理。

(五)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

关于该种情形的处理,呼**勒图故意杀人、流氓一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内蒙古高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呼**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呼**勒图无罪。改判理由有三:一是呼**勒图供称捂嘴致被害人死亡,与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被害人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结论不符;二是呼**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血虽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其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三是呼**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有翻供情形,关于被害人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呼**勒图案件的改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勇于面对现实,切实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决心和勇气。本案即便真凶赵*红不出现,有这么多致命疑点,也理应改判呼**勒图无罪。案件重大疑点一旦无法排除,无论被告人是否供述、有罪证据数量有多么多,都应做从无处理。被告人有作案时间是认定其犯罪的大前提。比如:现场目击证人证实看到某人(被告人)作案并进行了辨认,但有多人证实同一时间该被告人正与其打麻将或饮酒,如果后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得不到排除,则应做从无处理(目击证人也可能辨认出错亦或有意陷害被告人,存在合理怀疑)。另外,关于无罪证据的移送问题,《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9条已经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涉案证据是否已经全部移送,但如果公安、检察机关不全部移送怎么办?要注意从被告人的辩解中发现线索进行深挖。当庭审中对案件存在的明显疑点(包括犯罪手段、使用何种工具等方面)控辩双方均不举证,不要求对方作出合理解释时,法官应当主动释明,引导控辩双方通过讯问被告人、运用逻辑推理等方式,及时建立辩点,尽量排除疑点,消除发生冤错案件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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