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规定最新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05 14:46:03 156 人看过

一、诉讼保全规定最新规定是什么

诉讼保全的辐射范围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争议的财产范围,或是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对于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申请,务必要求申请者提交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例如汽车应当提供相应的车牌证明,房屋则需要出示房屋产权证明书等等,以此防止误将他人物品误以为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而错误查封、扣押。除此之外,对于案件以外的无直接关系的财产,则无需采取保全措施;同样地,尽管案外人通过善意购买获得的与本案有联系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也是不能实施保全措施的。在界定诉讼保全的对象时,我们应该坚持法人或公民拥有合法权益,并可以自由处分的原则。关于财产是否符合这一标准,例如土地、淫秽物品,或者非本人所拥有的物品,如他人借出之物,亦或者自己虽然拥有但是受到监管的物品,这些都是不应进行财产保全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讼保全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当前,无论是基于司法部门自身职权或者是通过当事人申请启动的诉讼保全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均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与保全金额相等的保证金以供审核批准。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仅限于信誉卓越、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才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保函,而且这还必需建立在申请人在相应银行具有同等价值的存款或授信额度基础之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的范围仅限于涉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有价值的相关财产,在此过程中请务必提供明确、可靠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文件,例如真实合法的车辆牌照、房产证等,以确保不至于错误地查封他人的财产对于那些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性或者是属于案外人在完全知情且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财产,我们通常不会采取保全措施此外,我们还须坚守尊重法人或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其有权自主处分财产的原则,如土地、涉及淫秽内容的物品及受到国家严格监管的特定物品等,此类不适合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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