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案外人房产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0:43:10 287 人看过

外人财产被查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外人的执行异议提起诉讼,请求撤除印章,停止执行,并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责令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房管局协助执行房产查封应建立严格的查封登记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项: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以及第三项: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第五项: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因此,房管局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查阅权属登记档案,核实被查封房屋是否进行过权属登记,如已进行登记的,其所有权人姓名、房屋坐落等是否相符,是否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房产状况与权属登记不一致无法查封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由其核实后重新补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本案中房管局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仔细查阅权属登记档案,发现通知书要求查封的房产已被分割应及时通知法院,并将查封信息输人计算机,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应归人该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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