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评估作了哪些相关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有什么新的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工作,保障鉴定质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的鉴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单独出具的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成片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其他补偿评估报告等。
第三条(鉴定程序)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组成专家组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勘、调查、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
第四条(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鉴定申请材料,并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鉴定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部门,下同)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经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鉴定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采用标准价调整法评估的房屋整体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四)区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未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五)已申请过鉴定但因故终止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法院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鉴定的。
第六条(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一)鉴定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未经复核评估,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或者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后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未明确表示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四)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就同一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的;
(五)不属于专家委员会鉴定职责范围的。
第七条(鉴定受理)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齐鉴定申请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鉴定或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其中,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实地查勘)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实地查勘3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实地查勘的具体时间。
实地查勘时,专家应当佩戴实地查勘证件,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件。专家组应当填写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单,如实记录入户情况、查勘情况等,并签字。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派员陪同专家组进行实地查勘,并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起参加,由第三人在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单上签字,证明专家的入户情况。
第九条(专家鉴定)
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独立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时,应当对申请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从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等提出意见。
对于参照评估、已灭失房屋等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专家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资料或者公房所有人保管的有关档案资料,或者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房屋的有关资料,进行鉴定。
第十条(鉴定结果)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合议结果出具鉴定结果。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维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存在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果同时抄送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配合协助)
估价机构应当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申请人应当协助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终止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拒绝专家实地查勘的,或者专家实地查勘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估价对象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定用途不一致或者建筑类型不明确的;
(三)发生不可预见情况,鉴定工作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4月5日施行
71人看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怎样公正
55人看过
-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354人看过
-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评估
177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45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129人看过
-
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能否对房地产价格评估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6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收到被征收人送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不一定要被动接受。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这里需要注意申请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也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是否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有哪些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关于评估的流程,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评估人员的
-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到底如何评估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1国有土地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 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r集体土地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1-04-0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土地房屋所有人是一个重要的规定,他对于房屋的征收,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定,为征收双方带来了便利和规范。房屋有所人在遇到房屋征收问题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可以参照下文,小编为您带来详细介绍。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
-
怎么评估国有土地征收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06国有土地征收的评估方式:如果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有交易的,应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房屋或者与其类似的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在建工程,则应选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