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批捕罪名与起诉罪名是一样的吗?
罪名是否成立需由法院作最终判决,由法院决定。没错,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起诉材料进行审判的,但同时也会根据被告人的抗辩及举证材料作出独立的审判结论。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的起诉不能成立,那会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有误,则会依法变更。总之,检察院行使的是起诉权,而定罪量刑等审判权由法院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侦查机关仍需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实际查明的罪名与批捕时的罪名不一致的,检察仍可以实际查明的罪名向法院起诉。
另外,经法院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也会出现判决的罪名与批捕或起诉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由此可见,批捕罪名与起诉罪名的认定是由法院决定的,一不一样也是由判决标准才能看出的,另外检察院只有起诉权,没有定罪、批捕的权利。但总之,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触犯到法律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我们要更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珍惜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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