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维护权益,女员工智斗单位
2009年1月,李霞应聘到江宁一家药业公司。因为处于试用期阶段,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李霞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2月22日早晨,李霞在家验出自己可能怀孕了。李霞将这一消息告诉了人事处的同事。第二天刚上班,公司以李霞在试用期未能达到要求为由,决定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通知李霞2月25日起不用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予以多发一个月工资(1200元)的补偿。
李霞并没理会公司通知继续上班。随后,公司通过特快专递通知李霞到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邮件被退回。当日,药业公司又在报纸上登公告要求李霞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请公证员公证。3月10日,药业公司再次在报纸上登出公告,以李霞自3月2日起至今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达8天,按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本以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规避责任,而李霞早已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当年6月,劳动仲裁裁决药业公司支付李霞2009年1月工资2992元、2月工资2671元以及2月双倍工资2671元。
不过,李霞对劳动仲裁的结果并不满意,将药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缴纳相关保险并补发工资。
法院判决
除了工资,还报了生育费用
由于药业公司既没有提交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交与李霞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而李霞向法院提交的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写明自己的待遇要求为3700元/月。因此,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按照李霞入职的薪资要求判决药业公司补发1月、2月的工资共7400元,同时驳回李霞的其他请求。
而李霞对此结果并不满意,随即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宣判,维持一审补发工资的判决,同时药业公司为李霞报销生育费用。由于李霞一直未到单位上班,药业公司以每月2590元的标准赔偿李霞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0日以及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止的工资损失计26591元。支付2009年9月11日至2010年1月10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14800元。
法官点评
保障女职工三期劳动权利
所谓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涉及女职工的案件中,以用人单位侵犯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的现象最为严重。此案就是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以女职工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二审主审法官夏绪敏表示,虽然李霞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自李霞到公司上班起,双方就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
药业公司在得知李霞怀孕的情况下,先是在李霞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其发出解聘通知书,后又在明知李霞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用公告登报的形式以李霞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违法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严重损害了李霞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便在李霞没有到单位上班的情况下,药业公司也要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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