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0 19:31:11 478 人看过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人是什么?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下: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身体受到犯罪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这些都是物质损失,被告人都应当予以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说明的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的范畴,不属于物质损失,因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些财物不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只限于犯罪现场毁坏的财物的物质损失,以及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小麦苗被毁坏,不但实际造成了人工、施肥、养护等损失,还造成了小麦粮食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必然的,不是想象的。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要素之一,而且影响到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调解或和解且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都给予了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方仍然不谅解的或者达不到被害人方无理要求的,一般没有从宽处理。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款项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方不表示从轻处理。

(2)被害人方要求数额过高,双方达不成协议,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3)为了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被害人方故意不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此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予以确定,如果是符合民事起诉的条件的,那么行为人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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