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客体是公民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盗窃罪是公民财产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
他人合法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来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院里,乙又悄悄偷回。因为甲是合法占有,所以乙构成盗窃罪。
他人非法占有。例如: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除了国家没收,别人不得侵犯;
2、行为方式:和平手段,是指该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3、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盗取的,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将天价的葡萄误以为是普通的葡萄而窃取,不成立盗窃罪。
自己所有的财物,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取,成立盗窃罪。
2、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条款规定处罚。
3、两者的区别:盗窃罪的行为模式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所有;侵占罪的行为模式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刑法上将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1、事实上的占有是指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事实占有主要有如下几种:
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即可;
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也属于主人在占有;
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成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上下占有,当两人共同管理财物,而且存在上下级关系时,原则上财物属于上级占有,不属于下级占有。此时,下属将财物据为已有,构成盗窃罪;
共同占有,两人共同占有财物时,其中一人将财物偷偷出卖、变卖,定盗窃罪。
2、观念上的占有,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之内,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例如:甲将自行车停在家门前,去外地出差。身在外地,但对自行车仍在占有。有人偷走自行车,定盗窃罪。
最后,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的意思。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例如:甲走路时脚底粘上一张百元钞票,但甲不知情,带着钞票向前走,由于甲对钞票没有占有意思,不算在占有钞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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