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47:39 383 人看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前款规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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