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笔债权代位权诉讼可否保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同一个财产,只能保全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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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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