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合同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是什么
1、制度性质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人是诉讼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够提出足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方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人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原有的关于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限于本可参加到原诉讼中的适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诉讼中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人。
案外人再审申请之诉,是遗漏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生效判决对其产生的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认定该申请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直接追加为当事人或者发回冲上。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因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未能参加诉讼,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3、时间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于是否超过六个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材料的,也应当作出说明;
4、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5、实体要件: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主要是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6、结果要件: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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