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质量验收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4:33:17 346 人看过

江苏省住建厅统一使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以下简称《验收资料》)自2002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修编为GB50300-2013,相配套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也陆续进行了修编。为适应现行标准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我厅对2002版《验收资料》进行了修编完善,新版《验收资料》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范围为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做好新版《验收资料》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学习、掌握新版《验收资料》。根据新版《验收资料》,检验批验收记录填写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验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在原始记录表上签字,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抽查应核查原始记录。

二、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和档案建立,必须与施工工序同步,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建立电子档案。

三、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对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抽查。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接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进行审核、验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四、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根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相关标准调整情况,对《验收资料》进行动态修编。

五、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请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下载。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省住建厅联系。联系人:质监总站唐祖萍,025-51868719;建设档案办公室袁玉恒,025-5186893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2日

目前现行法是2015年修改后颁发的,自江苏省境内的企业单位,在修建房屋之前,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制定确切的验收规范,再施工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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