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46:40 489 人看过

以下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王荣律师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作,仅供学习参考,具体应用时请以有关规定为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赔偿:赔偿项目与广西是完全相同的(全国统一),但是以下项目的计算标准可能稍有不同:伤残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死亡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按照各地的标准计算。

一、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花的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工伤治疗须在定点医院,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工伤保险治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收费标准。

2、辅助器具费:包括假肢、假牙、矫形器、假眼、轮椅等,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以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为限。

3、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保险机构同意确实需要到外地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承担交通和食宿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住院期间。

5、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部门确认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6、护理:工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工伤治疗结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鉴定按照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至6个月本人工资(每低一级减少2个月工资)的残疾补助金。

3、伤残津贴: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

(1)一至四级残疾:每月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每低一级减少5%)。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者停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残疾: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不能按排工作的,按月发本人工资的70%、60%,直至退休(改发退休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

(2)七至十级残疾: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分别发放14至8个月工资。

4、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

(2)七至十级残疾: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分别发放12至6个月工资。

三、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抚恤金,按月发放,直至不需要抚养为止:

(1)配偶:40%;

(2)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孤儿增加5%)。

补充说明:

1、残疾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结论作出次月起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调整。

2、工伤待遇的享受,必须以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上述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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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3日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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