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始开发的建设用地。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一年以上未开始开发建设。二是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开工之日起超过一年(含一年)未开始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开始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投资不足25%,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收取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正确认定闲置土地是土地无偿收回的基本前提。因此,根据闲置土地的规定,提供充分、有力、合理的事实依据,是确保闲置土地合法、顺利收回的关键。一是转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时间。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闲置土地的起始时间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时间来确定,否则将导致故意囤积土地的开发企业迟迟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投资额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决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三分之一以下开发区的认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发布的详细规划,通过现场测算进行比较,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投资建设面积。第三,正确界定非土地使用单位本身造成的违约责任非常重要,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起着重要作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闲置土地主要有两种,一种不是土地使用者自己造成的,一种是政府规划造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片区规划,导致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未能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上述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单位收集证据,确定是否构成闲置土地。第二,应当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请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对收回的土地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撤销建设用地审批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是通知规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取消相关审批文件。最后是公示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情况,从而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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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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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一些闲置土地,想问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25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