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8 17:14:05 370 人看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2)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3)看守所、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2.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

5.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在5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6.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时应当将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7.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8.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9.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

10.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管。

11.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取联系本人、其家属亲友,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组织追查,做好记录,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1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2)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变动、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联互通,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

16.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送达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7.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

18.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缓刑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撤销缓刑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缓刑建议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以及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假释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等文书材料。罪犯收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罪犯原服刑看守所、监狱将罪犯假释前的档案材料移交撤销假释后的服刑看守所、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收监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文书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19.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场所公示。属于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外。

20.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

21.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对其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裁定或者收监执行决定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书、决定书送交作出上述决定的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2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

(5)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23.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本意见未明确的程序和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执行。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12: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出整体部署。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特征。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
    2023-06-07
    468人看过
  • 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内容是什么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
    2024-03-29
    378人看过
  • 社区矫正醉驾者:侧重于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主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社区矫正对策未成年人犯罪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是最难监管的,他们无所事事,没有成家,更没有责任感,没有经济基础反而开销很大。如果家庭满足不了他们的金钱开支,变会走向不轨的路。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别于其他人要多给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而不是一味的限制不要做什么,从心里上开导,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父母带来多大的痛苦,引导他们度过叛逆期,端正心态,改过自新。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遵纪守法,好好做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
    2023-07-16
    48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下发后,各地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城市仍存在出租汽车总量供大于求、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致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总量调控,保持行业稳定(一)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城市要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管理机构的作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地域分割、部
    2023-04-23
    49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改制,国有企业,产权,规范,监督,改革市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发[2004]222号发布日期:2004-10-15执行日期:2004-10-15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2004年10月)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法规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省国资委等四
    2023-06-09
    18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一)建立和完善开发项目库。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建立开发项目库,实行开发项目储备制度。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随意开发建设。(二)加强房地产开发总量控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人口增长速度和城市建设、城市房地产消费市场需求,加强年度计划管理,从项目库中分期分批推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开发资金对重点项目的开发改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二、继续加强和完善
    2023-06-10
    117人看过
  • 社区矫正审查前期调查评估工作内容
    为审前调查评估制定固定的文书格式,规范调查时间、程序,明确其作为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调查评估材料应进一步完善,要能反映从走访调查到做出总结评估的全过程,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一部分。在法院依法决定有进行调查评估程序的必要时,告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由其自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然后将调查评估材料交送至法院。建立社区矫正回避制度。在实地调查时,应做到广泛、深入。在司法所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如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全面掌握对象情况。绑架罪调查结束后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
    2023-07-12
    247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09]15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电子化的交易结算及相关技术系统已经覆盖了开户、网上交易、风险监控、银期转账和结算等期货业务的各个环节,信息技术系统已经成为期货行业的重要基石,是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和谐发展和开拓创新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期货公司还存在着技术人员欠缺、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信息技术系统无法满足信息安全保障和未来业务发展的要求等问题。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期货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为了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控制行
    2023-06-07
    374人看过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什么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
    2024-01-04
    303人看过
  • 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出台意见
    力争在两年内,使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年办案量原则上不低于仲裁案件总量10%针对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仲裁委员会办案压力巨大的实际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专门出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出要求。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一直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为此,《意见》首先要求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为工会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宣传,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力争在年内对现有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力争把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强调的。据此
    2023-06-07
    89人看过
  •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根据上述两院两部文件,开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
    2023-08-17
    13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旅游景区2万多家,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上亿人次。餐饮是旅游景区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保障游客饮
    2023-06-07
    179人看过
  • 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
    (一)要加大综合开发费的征收力度。开发主管部门要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合同后,足额收取综合开发费。(二)严格配套建设要求。区内道路要与城市路网有合理联系;供排水系统应纳入城市供排水管网;用电要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等不符合要求的用电;绿化、供热供气等项指标要满足相应要求。(三)凡未按规划设计标准及《开发合同》要求进行配套建设或降低配套建设标准的企业,规划监察、开发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同时按照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开工建设手续,不准参加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一、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开发原则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在我国,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
    2023-06-22
    202人看过
  • 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分类是什么?
    社区矫正对象: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哪些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法》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第十九条社区矫正
    2023-07-05
    6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意义主要内容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忏悔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
    • 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0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 社区矫正接收报告的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宣告接收。接收宣告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根据需要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其中社区矫正人员的家
    • 社区矫正范围有哪些,工作内容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15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一、社区矫正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
    •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衔接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6
      人民法院送达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看守所、监狱送达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监狱、看守所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