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加强对特殊工种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的要求,2002年1月,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21号),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24号)精神,以国家批准实行的特殊工种名录为依据,对本市、本企业现执行的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并将审核清理后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查认定。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各市及有关企业已将经初步审核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报省厅养老保险处。从已上报的材料看,各市及各有关企业对前一段的审核清理工作认真负责,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审核认定的方法不统一、把握的口径不一致,使省厅的统一审查认定工作无法深入进行。为此,省厅养老保险处又于去年11月、12月分别通知各市及各有关企业对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按要求重新审查后再上报。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审核认定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是我省加强对特殊工种管理和规范提前退休工作的一项重要步骤,对于强化企业劳动管理、制止违规提前退休、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合理支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列为2003年度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在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省厅还将进一步布置由企业报送特殊工种实际用工人数和名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跟踪管理等项工作。
二、审核认定工作要逐一落实到企业。要按照现行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以独立参保和具有直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退休资格的企业为单位,将特殊工种名录逐一审核认定到企业,而不是以行政区划(市、区、县)和行业为基本单位。企业冠公司、集团名称的,还要逐一细化到所属每一个具体生产企业,将各生产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分列清楚。
二、审核认定工作要以原劳动部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为依据。
1、按照原劳动部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审核认定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时,经对照文件,凡企业现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国家规定完全相符的,应予认可;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不符的,以及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的,一律不予认可;由于技术改进、工艺改革、设备改造,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等,从根本上已消除有害健康因素的,应在审核认定时提出取消意见。
2、对某些企业的某些工种能否参照其它行业规定执行问题,应首先查看原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有无准许参照执行的规定。对有规定经批准可参照其它行业规定执行的,凡经原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列入的特殊工种,工艺设备、劳动条件无变化的,应予认可:对未正式批准列入的工种,如果工艺设备、劳动条件等确实符合特殊工种范围,在国家没有统一认定办法之前,经审核批准,原则上可准许规模较大企业下属的不属于本行业生产性质的分厂、车间(如煤炭企业下属的机械厂、水泥厂等)参照其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执行。除此之外,对少数通用工种(如生产锅炉司炉工、人力装卸搬运工等),经审核批准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审核批准程序:由企业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和有关工种的工种性质、劳动条件等情况,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实地查看组织检测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查批准。对原中央行业主管部门一直没有规定可参照其它行业特殊工种规定执行的,只能按其本行业的特殊工种范围审核认定本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一概不准参照其它行业规定扩大特殊工种范围。
四、这次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只是按现行规定对执行不当的进行清理规范,而对国家未明确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无论其现劳动条件状况如何,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暂不研究认定。
五、对曾有特殊工种但已关闭、破产的企业,不再审定其特殊工种名录。对已转产的企业,按其转产后的特殊工种设置审核认定。对关闭、破产、转产前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仍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六、对以前未执行过特殊工种规定的事业单位以及近年来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暂不作特殊工种范围的审核认定。
各市应按以上要求重新审核认定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并务于2003年6月底前报省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好的经验作法,请及时报告。
附:
1、河北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表(略)
2、《河北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表》填表说明(略)
3、河北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表填报举例(略)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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