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关系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43:08 270 人看过

法人合伙存在的原因

首先,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处置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对外再投资是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合伙是法人作为所有者或经营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使用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法人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得到确认,就应当承认法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和能力,允许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形成不同的市场主体,这也是企业经营权内在要求的外在体现。法人投资的公司的性质与合伙企业的设立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如果《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再投资设立公司,它也允许公司通过再投资加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以其独立财产加入合伙企业,形成共同所有权关系。法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应得的份额仍然是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法人自身的财产并未因其加入合伙企业而减少。当然,公司参与合伙企业受《公司法》对再投资金额的限制,但对再投资金额的限制不能改变公司参与合伙企业的定性规定,本公司加入合伙企业,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与本公司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确切含义。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无限的,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事实上,这个概念并不准确。法人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指企业成员对企业债务的有限和无限的财产责任范围,而不是企业本身的责任。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尽力对自己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问题。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只能是企业成员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企业成员承担企业债务的依据在于其作为企业成员的法律地位,限制企业成员责任范围的原因在于

债务不是企业成员的个人债务,而是企业的债务。企业成员的财产只不过是对企业的贡献财产和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界限是企业成员的出资,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出资额以外的是无限责任。[8](第74页)当一家公司加入合伙企业时,它不仅要对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还要对其拥有的所有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这对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没有影响,因为公司作为合伙人用于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总额完全等于公司的全部财产,换句话说,本公司加入合伙企业的财产责任与本公司未加入合伙企业而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责任完全一致,不会损害股东利益,而股东不会因公司入伙而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法人(公司)和法人成员(公司股东)都没有外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认缴出资后,丧失对出资的所有权,只享有股权。出资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由公司控制。股东只有在到期时才有权获得利润。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加入合伙企业后,公司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表明公司不仅以其出资,而且以其拥有或经营的全部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都不会转化为公司成员的责任。加入合伙企业的法人仅对其所有财产承担无限偿还责任,不涉及公司股东出资以外的财产。因此,无法得出公司入伙后,公司股东将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结论。第三,一些学者认为,法人参与合伙将限制法人母公司,因此,他们主张禁止法人加入合伙企业。我们认为,公司参与任何形式的企业联盟都会削弱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能力,但在不同程度上,这不能成为禁止法人加入合伙企业的合法理由,因为如果公司担心加入合伙企业会削弱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不加入合伙企业。相反,公司加入合伙企业是其根据自身意愿和利益选择的结果。[9](P150)如果这被视为禁止法人加入合伙企业的合法理由,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企业合并,许多学者担心,如果法人的厂长、经理与个人合伙人合谋转让国有资产,允许法人与个人合伙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主张禁止法人合伙。应该说,这种担心是合理的,但不能作为禁止法人参与合伙的依据。法人与个人合伙后,所有出资财产形成共同所有权关系。这种共同所有权关系决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清算前无权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财产的稳定性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为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国应该通过国有资产立法来规范和调整国有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合伙问题。第五,关于禁止公共机构法人成为合伙人,有学者认为,成为经营伙伴违背了其目的,但也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进出权,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企业法人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和分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参与是一个公共机构法人行使其自身的公民权利,如果限制其成为合伙人,最终会人为地造成主体地位的各种不平等。从社会生活实践来看,事业单位法人合伙的例子很多,其中最典型的是科技、工业、贸易的产业形式,用于开发新产品,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自己开发和掌握的高新科技,与资金雄厚的企业结成伙伴关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负责提供高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企业提供新产品开发和研究所需的资金,并负责新产品的销售。这种优势互补的合作模式不仅充分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有效途径。这种形式的伙伴关系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在实践中禁止机构法人合伙是没有用的。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允许机构法人成为合伙人更为有利

事实上,法人合伙是我国法律普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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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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