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行政赔偿后法院如何立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16:21:15 469 人看过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要当场立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解决吗

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赔偿诉讼能否进行调解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即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是双方的,不是一方愿意而另一方不愿意。靠强迫手段促使一方或者双方同意而达成调解,是背离自愿原则的违法行为。

(2)合法原则,包括程序上合法和实体内容合法,调解程序合法是指调解的方式、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调解的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就赔偿范围、赔偿数额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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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8日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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