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的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序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致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该随时给予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评残定为1级的包括哪些?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评残定为1级的共包括12种:
(1)极重度智力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四肢2级伤残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值;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病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1)重度智能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一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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