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不能有何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8:23:52 191 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外,其他都不需要出现在合同中: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立方式及总价款、计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风、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购房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购房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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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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