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武、杨小聪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0:20 195 人看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武,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高坪镇窝山村4组。2009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平炽,男,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小聪,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高坪镇窝山村3组。2008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武、杨小聪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宪锋独任审判,书记员周新娥担任记录,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曾武及辩护人袁平炽、被告人杨小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晚,袁巍(已判刑)在隆回县高坪镇芙蓉网吧找到被告人曾武、杨小聪,提出一起去偷摩托车,两被告人表示同意。三人窜至隆回县颜公中学食堂外,袁巍用手掰弯窗户的钢筋进入食堂内,打开食堂门,被告人曾武在外望风,被告人杨小聪进屋同袁巍各推出一辆摩托车,将刘礼贤的一台黑色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姜少红的一台宗申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逃往新邵县迎光乡时,被新邵县公安机关查获。袁巍被抓获,被告人曾武、杨小聪脱逃,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退回失主。经价格鉴定,刘礼贤的黑色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刘礼贤的宗申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武、杨小聪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曾武、杨小聪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同案人袁巍的供述;被害人姜少红、刘礼贤的陈述;证人邱玉美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本院(2008)隆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高坪镇窝山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0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小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长沙航天学校安全保卫科的《证明》,以及被告人曾武的供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武、杨小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武、杨小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武、杨小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曾武、杨小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杨小聪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均系初犯、偶犯,对两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曾武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曾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小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小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09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宪锋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周新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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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