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端州区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签注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8 21:51:07 23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市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3、60周岁(不含)以下且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4、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只可办理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5、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2.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

无。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2.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才需提交此项材料。

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签注需要提交。

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需提交。

1.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2.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1.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补发、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的需提交;2.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也需提交本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端州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端州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签注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

七、办理费用

附件第9点?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附件第9点?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附件第9点?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附件第9点?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八、法律依据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一章受理一、受理机构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一)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五)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六)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七)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八)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通行证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相应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二、申请条件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三、申请方式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或经批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四、申请通行证材料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提交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三)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四)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规范第一章“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六)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七)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述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五、申请签注材料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规范第一章“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五)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一)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七)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八)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九)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七、提交与核验指纹信息的规定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具体规定如下:(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因指纹缺失或损毁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二)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已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但需进行指纹核验。核验通过的可复用已存指纹信息,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应当重新采集指纹。(三)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八、受理要求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并做相应处理:(一)审核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二)查验核实身份。重点查验申请人办证照片、身份证件照片与信息系统显示的常住人口照片是否一致;查验申请人申报的身份信息是否与信息系统显示一致。(三)审核申请材料。重点检查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制证照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委托代办条件;申请签注种类是否与申请事由一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四)资料录入。受理机构将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拟申请证件种类、有效期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五)核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机构受理时应通过文本信息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比对人口信息数据库、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等,并对报警数据进行认真核实、甄别,及时联系报列单位依法处置。(六)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核实。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九、受理决定受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受理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二)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十、提交审批受理机构将已完成受理的申请信息、受理意见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签发机构;同时,根据审批签发机构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构。第二章审批签发一、审批签发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二、审批(一)人工审核。审批签发机构应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及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对按需申请地区的大陆居民单独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的,可直接进行系统审核。(二)系统审核。审批签发机构应当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再次对申请信息进行文本信息比对核查,并通过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应当由专职审核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甄别,必要时可通过“全国异地函调核查系统”通报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协助调查。(三)重点人群审查。对申请人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重点核查人群的,对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应按规定要求实施特别核查措施。(四)不批准情形。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三、核定签注前往台湾签注分为9类: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探亲(T)、定居(D)、应邀(Y)、商务(F)、学习(X)、乘务(C)、其他(Q)。各类签注的有效期和有效次数规定如下:(一)团队旅游签注: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二)个人旅游签注: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三)探亲签注: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四)定居签注: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五)应邀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以及入台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数,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六)商务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以及入台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数,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七)学习签注:根据赴台学习证明以及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八)乘务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以及入台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九)其他签注: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四、签发要求(一)不得向同一申请人签发两个(含)以上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二)不得向同一申请人签发两个(含)以上有效前往台湾签注。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申请人已持有的有效签注注销。(三)拟签发的前往台湾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五、赴台定居的审批(一)对批准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的,审批机关应通知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注销户籍的通知,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按照赴台定居手续和要求办理。(二)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审批机构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后,由受理机构书面通报生母(父)户籍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人口管理)部门。六、审批签发决定审批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制证一、制证机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制作往来台湾通行证,具有签注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制作前往台湾签注。不具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经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在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导下制作签注。二、证件种类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三、证件登记项目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登记项目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签发机关、签发地点。前往台湾签注登记项目包括:签注种类及代码、往返次数、签注有效期、签发地点、备注信息。四、办证时限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第四章换发补发一、换发情形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二)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三)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四)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大陆居民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按照本规范关于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还须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二、补发情形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按照本规范关于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换发、补发工作要求(一)持证人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新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台湾通行证剪角注销后发还申请人。(二)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原本式证件上有有效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将原签注注销后为其签发新的证件。(三)对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并对原证件做出宣布作废处理后,方可签发新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第五章宣布作废一、宣布作废情形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签发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台湾通行证宣布作废:(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二)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后发现属于不予批准签发情形的;(三)已经取得台湾居民身份且大陆户籍已注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宣布作废的其他情形。上述(一)、(三)情形可由受理申请地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宣布作废。二、宣布作废工作要求做出宣布作废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将被宣布作废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公民出国境信息系统,经审批后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三、证件收缴、注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伪造、变造、被他人冒用以及被宣布作废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予以注销或收缴。注销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剪去证件右上角;注销电子卡式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剪断证件的电子线圈。注销后的证件可发还持证人。注销贴纸签注的,应加盖注销章;注销电子签注的,应擦除电子证件上的签注内容,并删除电子证件芯片中的签注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往来台湾通行证后,应向持证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第六章其他一、协助返回情形。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导致无有效出入境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可通过两岸民间机构、台湾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拟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通知有关航空(船舶)公司允许搭乘返回。申请人也可委托大陆亲属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协助。大陆居民未持有效证件抵达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其身份后,应予以办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二、省部级以上人员代办与免采指纹情形。省部级以上人员持“赴台批件”申请应邀赴台,国务院台办在“赴台批件”中明确标注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凭“赴台批件”提供代办及免于采集指纹的便利。三、持乘务签注申请其他签注处理。对持乘务签注申办其他类别签注的人员,先注销其乘务签注再签发其他类别签注。其他类别签注使用后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凭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为其签发与原乘务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签注,并根据航空公司需求予以加急办理。四、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经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五、证件磨损处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上的签注信息出现字迹模糊或消退等情况,其芯片记录签注仍有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应持证人要求为其免费重新打印原签注信息;芯片记录签注已失效的,应告知持证人重新申请签注。六、证件制作问题处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原审批签发机构应为其免费更换。七、收费标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七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九条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年)

1公安部: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申请手续每人次52普通护照每证100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50(二次有效)100(多次有效)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延期、加注每项次20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每项次20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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