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终止中止有什么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9:12:52 300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终止中止包括哪些情况?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民事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1、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2、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4、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9日 14: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赡养费相关文章
  • 破产程序的终止情况
    一、破产程序的终止情况1、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2、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是什么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
    2023-06-06
    37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止程序规定有什么?
    一、行政诉讼中止程序规定有什么?在行政诉讼中若因事由中止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恢复诉讼。中止审理的原因包括:原告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等。行政诉讼中止是在行政诉讼进行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某种特定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断,待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中止不同于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前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中止的时间相对较长,后者是另定开庭期日,一般推迟的时间较短,同时,行政案件延期审理后,诉讼活动仍未停止。二、行政诉讼上诉的条件有哪些?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
    2024-02-03
    77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中止变终止有哪些情况
    一、行政复议中止变终止有哪些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二、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有没有时间限制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一般情况是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三、行
    2024-01-01
    416人看过
  • 重整程序终止有哪些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
    2023-04-02
    107人看过
  • 中止执行诉讼时效的情形有什么?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2)其他障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其实质是要把时效暂停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以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必要时间。一、什么时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
    2023-04-04
    395人看过
  • 专利诉讼程序可以不中止的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1、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请求做出的检索报告表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先有技术文献的;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3、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4、在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权无效,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如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应原告的请求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023-06-07
    294人看过
  • 执行和解什么情况下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
    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1、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2、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3、如果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执行和解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必须适格。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达成合意的结果,除双方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变更、增加履行义务主体的,也必须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的参与。2、主观要件。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即要求和解主体在处分实体权利义务时,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真实意思表示还应当是双方面的,而不得是单方面的。任何受制于对方或第三方的压力、胁迫、不当干预而表达出的执行和解
    2023-06-13
    411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监督程序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监督程序?规定的情形或者监督程序中的某些特殊原因而终止监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程序终止:(一)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动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监督程序。(三)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不能在一定期限内送达债务人,监督程序不能进行。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监督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依职权终止监督程序,(四)撤销支付令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申请,终止监督程序如果要终止监督程序,应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如果不满足,程序将不会终止。我们很有必要了解终止该程序的条件。如果您的问题更复杂
    2023-05-07
    27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时效终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1)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1)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2)诉讼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
    2024-04-20
    269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终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监外执行,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一、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
    2023-03-06
    439人看过
  • 什么情形下执行中止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一、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
    2023-06-22
    237人看过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止
    法律综合知识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中止1.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情况的发生,使得诉讼程序不得不暂时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2.这些特定情况通常包括:(1)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3)不可抗力等因素。这些因素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因此需要暂时中止,等待相关问题的解决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二、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告已经死亡,无法继续参加诉讼,因此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以确定诉讼是否继续进行。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1)如果原告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那么就需要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以便继续进行诉讼。(2)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需要暂时中止。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024-07-12
    431人看过
  • 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规定是怎么样的?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在这种特殊情形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对于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2023-04-13
    239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再审期间中止执行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诉讼法再审期间中止执行是什么意思?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在审理期间,对案件原来的判决暂时停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执行。二、再审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
    2023-06-03
    352人看过
换一批
#赡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赡养费
    词条

    赡养费是指晚辈对长辈支付的相应费用,夫妻离婚是不存在赡养费问题的,夫妻之间的是扶养费。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经济上的帮助,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更多>

    #赡养费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中止的意思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诉讼的程序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4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
    • 诉讼莫名中止了,民事诉讼执行中止情形有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7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中止有六种情况,分别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
    •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程序?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7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况应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 给赔偿金起诉到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3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民事诉讼法有什么规定中止执行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1
      可以。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规定:(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