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贷款用途不真实时,担保人的责任问题。即使借款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贷款,但单方面改变借款用途并不影响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出借人未参与协商,则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贷款用途不真实时,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借款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贷款,但单方面改变借款用途并不影响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出借人未参与协商,则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借 贷 双 方 私 自 协 商 变 更 主 合 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然而,这种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变更事项。其次,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变更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变更就无效。因此,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变更无效。
担保责任是无法免除的,即使借款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贷款,但单方面改变借款用途并不影响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出借人未参与协商,则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双方可以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但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变更事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变更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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