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夫妇共同赔偿老太亲属经济损失46806.2元。
2016年5月14日16时30分许,小杰、小燕夫妇带小孩到贵港市港北区某肯德基餐厅就餐,小燕在排队等候点餐过程中,其左手挎包无意中刮碰到在前面排队的老太李某后背数次,李某遂回头用方言提醒小燕,并用手拍打其手上的挎包,同时欲动手打小燕。小杰见状上前阻止并询问,李某脱下鞋子拍打小杰,同时拉扯小燕的挎包,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小杰夫妇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登报澄清其没有受到两人的欺负、殴打;李某则要求小燕赔礼道歉,并登报澄清还原事实的经过。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无法达成。60多岁的李某身体不太好,有糖尿病病史。调解过程中,李某因身体不适,提出要回家休息。在经小杰夫妇同意后,由李某儿媳妇甘玉代为协商。
李某于当日19时许离开派出所回家。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因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急诊。15日18时30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乳酸中毒、呼吸循环衰竭。李某的亲属认为李某系因与小杰夫妇吵架诱发疾病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杰夫妇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于发生冲突的次日凌晨3时才送至医院治疗,次日下午18时死亡,距离双方发生冲突已经超过24小时,虽然无相关的医学证据证明双方的冲突与李某的死亡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李某死亡前曾与小杰夫妇发生激烈争吵,在与小杰夫妇调解时身体已经出现不适,而且疾病的发作是个动态的过程,其自身所患部分疾病又容易受到其本人的情绪、喜怒影响等因素,故法院认定李某疾病发作并导致死亡的后果与本次纠纷有关联,该起纠纷对李某疾病的发作存在一定的诱因。但小杰夫妇与李某的争吵行为只是李某死亡的诱发因素,李某因其自身疾病突然发作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自负90%的责任,小杰夫妇承担10%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68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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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争吵之后将人杀死了被判,求解答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1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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