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应该怎样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8:15:32 310 人看过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刑法学界历来就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我国《刑法》不承认“行为共同说”,而是采取“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主张严格限制共犯的范围,认为共同正犯是数人共同进行一个特定的犯罪,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必须符合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才能成立共犯。在实践中,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经常是在他人的参与之下共同实施,或者雇佣、授意他人实施或单位成员合谋实施。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受他人委托或被他人纠合,主观上误认为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以帮忙索取债务。这种情形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例如:被告人高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为了敛财,产生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的歹念,便对另一被告人郭某谎称自己与沈某等三个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要求郭某为其找间房子以备关押沈某等用。高某计划以做生意为名将沈某等三名被害人骗来后,先后交由郭某带至数地关押,在此期间高某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20多万元,被告人郭某则负责看管被害人。检察机关以绑架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诉讼,认为高某与郭某属于共同犯罪,其中高某是绑架罪的主犯,郭某是从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绑架罪,但是被告人郭某主观上认为高某与三个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主观故意是帮高某索取债务,不具有与高某勒索财物的共同犯意,所以,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罪。

对于这起案件中,两个行为人在客观的层面上都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只不过两个人的分工不同,作用大小不同,从表面上看似乎构成了绑架罪的共犯犯罪。但实质上两个人的主观故意有本质的区别:高某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经济纠纷以绑架的手段勒索财物,具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因而定绑架罪;而郭某是受高某的蒙骗,误以为高某与三个被害人之间有债务关系,主观上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帮助高某绑架被害人的,其主观上没有勒索的故意。因而是非法拘禁罪。但是,对此我很不理解这样的判决,我们可以仔细想想,如果郭某开始不知道高某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之后,得知实情,仍然帮助拘禁被害人,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难道还说郭某只是存在非法拘禁的故意而不存在绑架的故意。郭某的主观目的已经由帮助高某索取债务转化为帮助高某勒索财物,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绑架罪论处。

二、债权人雇人讨债,由所谓的“讨债公司”,专门负责索取债务,然后按一定比例收取高额费用,甚至有的“黑社会组织”为牟取暴利卷入其中,此时要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索债人由于替人索债具有巨额利润,往往不择手段,而债权人为了索取债务,对于受雇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过问,此种情况下,对受雇人索债的行为无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债权人与受雇人都应构成共犯。因为此时,债权人主观上是故意,且一般是概括故意,无论受雇人采取何种手段,均在债权人的故意范围内,所以,双方构成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第二种情况是,若债权人只要求受雇人非法拘禁债务人索取应得债务,而受雇人为了牟取暴利,私自向债务人或其亲友索取明显超出原债务的财务、中饱私囊,根据刑法理论,受雇人的行为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受雇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债权人对受雇人实行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单位为索取债务而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指使单位工作人员对债务人实施扣押、拘禁的行为。如前所述,由于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对参与决策的人员与实际执行的人员按照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来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0日 03: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把非法拘禁罪应处什么样的刑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述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023-06-11
    247人看过
  • 应该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非罪
    一、应该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非罪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二、认定非法拘禁罪要注意的问题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
    2023-04-20
    115人看过
  •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是否适用缓刑判定?
    索债型非法拘禁能判缓刑,条件如下:(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述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以下
    2023-07-10
    490人看过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判刑要判多长时间
    债务型非法拘禁罪的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但属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拘留期限可达37天。也就是说,一般案件的拘留期限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案件的拘留期限可达37天。福建两年来116人涉相关案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案件:宋某得知欠其款的邓某在闽侯县上街镇某街道,遂纠集朋友章某、龚某、黄某、陶某等人由厦门赶到福州找邓某索要欠款。宋某等六人找到邓某,强行将其押上车,带往厦门。宋某等人在车上殴打邓某,逼邓某还钱并写下欠条。最终,被告人宋某等六人讨债未果反而入狱,并被闽侯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法律点拨: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该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
    2023-08-07
    285人看过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刑法学界历来就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我国刑法不承认“行为共同说”,而是采取“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主张严格限制共犯的范围,认为共同正犯是数人共同进行一个特定的犯罪,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必须符合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才能成立共犯。在实践中,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经常是在他人的参与之下共同实施,或者雇佣、授意他人实施或单位成员合谋实施。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行为人与被害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受他人委托或被他人纠合,主观上误认为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以帮忙索取债务。这种情形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例如:被告人高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为了敛财,产生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的歹念,便对另一被告人郭某谎称自己与沈某等三个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要求郭某为其找间房子以备关押沈某等用。高某
    2023-04-28
    346人看过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具体规定有哪些?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4-25
    209人看过
  • 超出债务范围的非法拘禁应该怎样定性?
    一、超出债务范围的非法拘禁应该怎样定性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共鸣的身体自由权。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共鸣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共鸣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共鸣的身体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共鸣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共鸣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3、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
    2023-04-20
    210人看过
  • 非法拘禁致死的处罚应该如何制定?
    非法拘禁致死的处罚标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法拘禁本身就是受害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2、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别人的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造成残疾和死亡。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应该是与非法拘禁没有内在联系的暴力,残疾是指重伤,不包括轻伤。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023-07-03
    83人看过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关于逼迫清偿债务形式下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之判定的几个要素包括:1.对客观情况的考察分析。这类犯罪在现实情况中体现为非法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行为模式。2.对此类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考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所侵害的核心价值,就是相关个体的人生自由和行动权利。3.关于此类犯罪的实施者的确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实施者既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可能是普通民众,只要他们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4.对于此类犯罪的主观意图的深入剖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在主观层面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其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024-04-24
    315人看过
  • 非法拘禁投案自首应该怎么处理
    非法拘禁者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属于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一、自首怎么认定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
    2023-04-06
    173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索债型从轻辩护的依据有哪些?
    1、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是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不管债务能否查清或者根本不存在也不论合法与否,只是行为人认识错误的,仍然应当认定行为人系为索取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2、客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表现为持续性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在行为手段上,可能是单纯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可能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实施殴打、侮辱、虐待或者捆绑等行为。一、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涉及的债务类型:1、合法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但在进行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用了非法途径,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2、非法债务。被告人与北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但该债务系赌债、高利贷或者嫖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行为人为此类债务而实施的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
    2023-04-04
    424人看过
  • 索债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2、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4、主观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二、索债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023-02-25
    416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及索债型案例分析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沈阳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一人,可
    2023-07-04
    127人看过
  • 应该怎么才算是非法拘禁
    一、应该怎么才算是非法拘禁(一)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二)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三)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
    2024-01-22
    15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怎样认定非法拘禁罪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3
      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条件有: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主观表现为故意; 客观上表现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适用情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4
      根据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
    • 索债型非法拘禁能判缓刑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20
      索债型非法拘禁能判缓刑,条件如下: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 目前这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怎样了呢?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6
      目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它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
    • 能否清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案例?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15
      关于你想了解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案例是这样的,假如甲方向乙方借了钱,但不能在乙方索债时归还,乙方采取非法拘禁的形式来逼着甲方还债,基本上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