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采购单位):电话:
乙方(供货单位):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山东省道路营运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GPS行驶记录仪等产品事宜,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及条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采购乙方产品的内容、成交价格
产品名称成交单价(元/台)
采购数量(台)
合计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小写)¥:备注
1.乙方负责甲方采购产品的运送、安装、调试以及为甲方培训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乙方承诺在本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于年月日前在市筹建客户服务中心。
第二条产品货款的结算1、标的、数量和合同总金额本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为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标的数量为台,每台单价为元,合同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2、产品采购的货款支付方式2-1.预付款的支付:
2-1-1.本采购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采购合同货款总成交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产品采购的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的方式向甲方确认。
2-1-2.如甲方未能按双方上述约定准时支付产品采购的预付款,则同意乙方交货期及安装调试等时间作相应的顺延。
2-2.余款的支付:
2-2-1.产品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采购合同货款总成交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产品安装调试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的方式向甲方确认。
2-2-2.产品安装调试后12个月内,甲方将采购合同货款总成交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产品质保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的方式向甲方确认。
3、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车载终端用户安装记录卡》.
4、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第三条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及乙方售后服务和维护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照2003年4月15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GB/T19056》和山东省道路营运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GPS行驶记录仪合格入围供应商评审项目文件中所提出的技术需求执行。
2、乙方承诺产品保修期
2-1.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产品整体保换期为3个月内、保修期为12个月内。其中核心模块保修期为24个月内;其它各配件和零部件模块保修期为12个月内;外壳保修期为6个月内。
2-2.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除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若保修期内维修后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我公司负责免费更换。保修期内维修或更换器件的保修期相应延长12个月。
2-3.在保修期内,确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等原因引起的维修,乙方将以优惠价格进行维修。
3、售后服务和配件及时供应保证措施乙方成为供应商后,将由乙方济南分公司与公司生产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服务与售后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在本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于年月日前在市筹建客户服务中心。
4、技术培训与定时巡回服务:
4-1.签定本采购合同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时间安排为甲方免费提供一次产品技术培训。
4-2.每年可根据我公司产品更新品种、新产品等供应情况,定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4-3.乙方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用户的技术指导、维修和支持等具体工作,确保用户利益和技术服务。
5、产品的维修
5-1.产品终生维修。
5-2.保修期期满后,继续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各种配件、继续以同样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维护内容提供服务。
5-3.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免费维修;因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维修只收取基本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
6、维修响应时间
6-1.采购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的济南分公司与生产服务中心和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承诺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时,市区内1小时内响应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服务。
6-2.对于不在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的县级用户,用户可在各地市下的指定县级维修网点进行维修或将需维修的产品邮寄到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第四条供货时间、运输、安装调试和培训与验收标准
1、产品的供货时间、运输、安装调试和培训
1-1.产品的运输,乙方按采购合同规定,在甲方要求日期内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即年月日之前。
1-2.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负责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且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为止;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中文说明书、中文使用手册、中文维修手册及电路原理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验收标准:
2-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2.质量符合2003年4月15日发布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GB/T19056》和山东省道路营运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GPS行驶记录仪合格入围供应商评审项目文件中所提出的技术需求。
2-3.甲方按照上述2-1条款和2-2条款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车载终端用户安装记录卡》上签字/盖章。
2-4.《车载终端用户安装记录卡》作为结算凭证。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每违约一日,乙方按合同总货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向甲方偿付,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相关损失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每违约一日,甲方按合同总货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向乙方偿付,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相关损失费用。
2﹑因甲方原因致使产品运输、安装调试等顺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水灾、台风、地震、火灾等)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产品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积极并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1、本合同订立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先征得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送其备案。
2、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无效合同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合同无效的,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确认
1、本合同壹式肆份六页,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同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采购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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