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须明确指出的是,在法律程序中,优先行使诉讼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益。
根据现行法令,当存在多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这些文件同时为同一个被执行人规定了现金支付义务,且各个债权人对于被强制执行的客体物尚未设定任何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时,他们才能依据执行法院对客体物所执行措施的实施时间顺序进行受偿。
若债权总额涉及多种类型的债权人,对于基于所有权以及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债权,其执行顺序应优先于纯粹的金钱债权。
若存在多项担保权利,则按照各项权利设立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当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为同一个被执行人确定了货币支付义务,但执行的财物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时,此时各个债权人对于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并未设定任何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则应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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