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会计处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5:34:51 341 人看过

一、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会计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因此,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土地闲置国家未收回的,计入施工项目成本(在建工程等,这个要根据用途自己确定)。

被国家无偿收回时,可计入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或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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