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其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客户利益或投资者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利益:包括金钱、实物、有价证券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具有或能带来经济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员工利害关系人:与员工存在合伙、合作或联营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与员工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员工利益冲突管理遵循“风险覆盖、主动申报、利益回避、零容忍”的原则,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全体员工需做到“心有所守、行知所拒”。
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问题根源---利益冲突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人类经济生活中的冲突产生于资源的稀缺性这一经济学研究的前提和"经济人"假设。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可以用"经济人"假设来加以解释。对稀缺资源的追求和竞争,使得冲突不可避免。同样在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活动中,这一假设也不例外。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政府与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之间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征地与失地、土地增值与征地补偿、城市扩张与失业、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等五个方面。1、征地与失地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各地政府不断加大征地和拆迁速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居民房屋拆迁,成为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因为征地和拆迁而引起的利益冲突越发明显。有关资料预计,1999-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至少1.6亿亩,近3000万农民将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伴随着土地的流失,依附土地的各种权益也随之流失。在征地拆迁和失地农民安置的实施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状态。首先农民对征地的前期工作参与不够,对征地、工程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被征地农民对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乏抵抗能力,由于"信息不对称",缺少民主程序、缺乏透明度,也是失地农民/被拆迁人有抱怨、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其次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裁决的成本太高而往往难以实行;最后在补偿费用的分配机制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乡村干部起着决定性作用,被安置的农户的个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2、土地增值与征地补偿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土地转让产生了较大(或巨大)的收益,但在分享土地的转让收益或增值时,却往往忽视了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的利益。仅仅给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规定的补偿,没有保障农民随土地增值而分享这种收益,引起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对政府的不满。世界银行的移民和社会政策高级顾问迈克尔M塞尼教授在他《把人放在首位--投资项目社会分析》一书中,阐明了他的工程社会学观点,即:任何工程都只能以造福于民为目标。认为工程应当对它所侵害的那一部分人的利益有所补偿,以使工程所涉及的所有人都能从中获利。国家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政府和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之间没有实现公平交易,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使得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不仅未能从城市开发中受益,反而成为城市发展的"牺牲品"。3、城市扩张与失业一方面是城市的迅速扩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了依附于土地的工作。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劳动的对象、工作的场所,农民只有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其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农民下岗"。根据我们对苏州、无锡、宁波等城市环保项目征地中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再次就业率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农民失地就意味着失业。4、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农民或被拆迁人的目标取向与政府的目标取向有时是不同的,集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时在一定环境下存在冲突。政府是站在全民或国家的立场上作决策,而失地农民/被拆迁人则是站在微观个体的立场上,他们更加关注的是个人或家庭目标和需求。5、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长远收益,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制度也是基于土地的养老和社会保障。产权交易的规则是,农民决定是否放弃农的使用权,要考虑是否比他自用农地更"值",也就是土地使用的机会成本。农民由于其自身的局限,往往只是着眼于眼前的利益。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理念和认识上的差异决定这种分歧存在的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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