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妻子周女士分居期间,丈夫万某找人借了60万元钱供自己花费。事后债主将其告上法院胜诉,法院将万某与周女士名下的一套住房拍卖,获得拍卖款63万元。债主认为万某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起诉要求周女士承担一半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驳回了债主的诉求。
法院为什么驳回债主的诉求?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万某借的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也未用在满足家庭需要上,并且债主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万某借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士不用一起偿还,最终周女士从法院那里拿到了属于自己的31.5万元钱。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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