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调整了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或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可增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执行。
合肥调整了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对于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都进行了相应调整。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据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关于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合肥生育津贴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女职工分娩或者流产的,享受98天产假,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女职工产前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即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前工资×90%。同时,《安徽省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然而,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在2018年发布的通知中,将生育津贴由原产前工资的90%提高至98%。这一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生育津贴的标准应当与女职工产前工资相等。因此,合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恢复到原规定,即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前工资×90%。
此外,《安徽省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因此,合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不应当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合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安徽省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即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前工资×90%,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合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安徽省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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