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例网络传播侵权案近日在厦门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此案控告人广东音像分销业商会代理律师胡定锋就此认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他人的音像作品,情节严重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黄某某、陈某某经预谋,由黄某某向厦门鑫飞扬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服务器,建立音乐网站。该网站未经录音制作者授权许可,从百度等网站下载大量音乐作品,然后向该网站的注册会员(其中包月会员收费5元、半年会员收费30元、包年会员收费50元、永久会员收费200元)提供搜索网址、音乐在线收听、下载等服务,从中收费牟利。陈某某则对该网站进行维护。经鉴定,该网站注册会员12708人,其中收费会员1544人,歌曲数为10847首。网站建立以来,黄某某、陈某某共赚取57095.24元。2005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建宁县亚新网吧将黄某某、陈某某抓获。
此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么根据违法所得,要么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品数量来认定,至于该条款虽然也出现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但适用该条款同样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基层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辩护人的说法,并认为黄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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