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二中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法官在依法对两个消费者主张权利案作出截然相反判决结果的同时,提醒消费者维权一定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
十三年前买金表
今日起诉被驳回
1995年11月,王先生花24万元到北京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只18K金劳力士手表。某购物中心将国内贸易部北京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当年5月26日对该表作出的外观件经过改装的检验鉴定证书交给王先生。
2008年10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7年将表送修时,劳力士特约维修店以表非原厂出品拒绝维修。同年9月26日,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该表为仿制劳力士手表。王先生认为某购物中心在销售该表时仅说明外观件经过改装,实际该表仅机芯为劳力士机芯。该表与原装劳力士手表在性能、质量和价值上存在显著差异。某购物中心隐瞒手表为仿制劳力士手表的事实属欺诈行为。王先生要求某购物中心退还货款,增加一倍赔偿,赔偿利息损失19.1万元,并承担误工、交通、手表检测等费用。
某购物中心辩称,中心向王先生出售手表时已表明不是原厂原装产品,王先生在已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手表,中心不存在欺诈消费问题。且王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购买劳力士手表时,某购物中心出示的检验报告中明确说明该表外观件经过改装,据此应认定王先生在买表时已明知其所购买的系外观件经过改装的劳力士手表,非原装产品。如果王先生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权利的主张。事实证明王先生并未在此后的两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这意味着王先生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据此,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钻石并非名牌
消费者获赔偿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从而失去了胜诉的可能。而下述案件中,与王先生不同的是由于辛女士的正确维权和得力的证据,其诉讼主张则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2008年4月15日,辛女士花1.2154万元以二折优惠价从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晨曦分公司(即晨曦百货东方店)金大福专柜购买了一只金大福牌钻石戒指,一对情侣戒指、钻石耳钉。各首饰上均配有相应价签,价签正面均印有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同年7月,辛女士持晨曦百货东方店顾客联、价签、鉴定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相关票据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首饰买回后在相关网站得知,金大福首饰中的玉石制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但钻戒及耳钉未获该称号。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出售时宣称商品是中国名牌,且在商品的商标上标注了中国名牌的特殊标志,属于欺诈行为。辛女士要求返还1.2154万元货款,并赔偿一倍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货,返还辛女士1.2154万元货款,并赔偿1.2154万元。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大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为其玉石饰品,钻石饰品并非玉石饰品范畴。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金大福镶嵌钻石首饰中使用了中国名牌产品标识,而金大福相应商品并未取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因此北京晨曦的行为构成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致使消费者所作出的选择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欺诈。据此,二中院终审驳回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法官提示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消费者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权利主张。否则,将可能失去胜诉权利。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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