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现金担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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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现金担保
共同海损现金担保指发生共同海损,收货人在提货前向船方提供分摊海损的现金担保。当船舶所有人收到保证金后,应出具收款单据。实际船方通常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函而不要求提供现金担保。根据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保证金应该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支付人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经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特别帐户。保证金的使用,均由理算人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并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分摊责任。保证金存银行期间的利息收入,应归保证金交付人。保证金如超过最后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余额退还保证金收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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