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新法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中,将“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从“交易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中剥离出来,排除了“交易对方单位”以及具有自然人特征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受贿主体。换言之,一般状态下,经营者在交易中“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并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一、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的主体
从广义上来说,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商业贿赂的主体相应的也包括商业行贿的主体和商业受贿主体。
(1)商业行贿主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商业行贿主体资格的限定,有利于准确打击商业购销中的行贿行为。实践中,行贿者多是卖方,即商业供应方,但也不排除买方行贿的情况。
(2)商业受贿主体的认定,。商业受贿的主体问题比较复杂。在普通受贿中,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商业受贿与普通受贿是不同的,前者破坏的是商品的流通秩序,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所以不能照搬普通受贿关于主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受贿者是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受贿主体就是商业行贿主体的相对方,至于具体身份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包括普通受贿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包括其他主体。但根据商业贿赂本身的特点,即这种行为必须是发生于商品购销领域,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必然是商品交易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换句话说,只要可能是商业贿赂标的物的接受者,就可以成为商业受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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