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杀害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街头小贩崔英杰一审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无疑,崔英杰犯下一项极严重罪行,但这一事件深层次意义还在于:其起因为城市管理权力与公民谋生权利之冲突,因此折射出深刻社会变革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紧张关系,引起公众普遍关注与激烈争论。
据我国加入之《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第六条之规定,所有人均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之权利,进而在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工作与经济自由权不仅是社会经济权利之核心,更是基本人权之核心,国家应尊重、保障并尽力实现之。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日益灵活就业实践与多样化就业状况造就了千千万万城市小摊贩,作为工作谋生之劳动者,他们与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同样高尚而光荣。在工作中,择业与经济活动自由应得到保护,人格尊严应获尊重,人身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权免于匮乏和任何歧视。
同时,我国现行压制型的城市管理模式却因依据之不足,过程之冷酷,执法者之良莠不齐,对财产与人权之剥夺,而表现出浓厚的权力滥用和社会排斥色彩,几乎成为凌驾于国民和法律之上的强横无理、盛气凌人之公权力的一个缩影。
这使小摊贩的经济自由权与城市管理权之共处愈加困难起来。自然,任何权利(及权力)必然有与他者分离独立之前提,相争相索之利害关系,彼此对抗之紧张对立。但权利之间绝非只能是激烈冲突,只要通过符合正义和民主之公共政策在所有主体之间划定一道相对公正的界限,众多权利便能相安无事,和谐共处,形成一种适当平衡和相互依赖的建设性关系。因此,若继续以市容市貌之名行排斥歧视之实,则类似悲剧势难避免,正如假公共利益之名的巧取豪夺必然导致最牛钉子户一样,最终两败俱伤,谁也休想安生。唯有相互尊重和容忍,方能带来真正和谐。
在故意杀人之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以身殉职的李志强被追认烈士,并无任何过错,但无疑,我们的城市管理模式和公共政策却存有过错,因此将李志强与崔英杰同时推向毁灭深渊。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虽对此语焉不详,但既判处崔英杰死缓刑,则可见司法机关既忠实于慎用死刑之司法政策,亦对本案中的深层社会矛盾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检讨,我甚至更愿意视之为对无数受侮辱和受损害者的迟来道歉。而在深刻社会变革中,作为正义最后堡垒的司法权如何率先垂范,通过个案判决中对法律的不断诠释,引导整个国家加深对民权的尊重与对现行制度的反思,更是一门使我们自己和世界变得更美好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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