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
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
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3、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会怎样处理以及再审要注意的问题
一、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会怎样处理?
(一)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对原审案件全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都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的,就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在审理后发现一审量刑比犯罪情节应得刑罚较轻的时候,但是由于上诉不加刑,也会裁定维持原判。
二、除了维持原判外,二审法院还会如何处理?
(一)改判
1、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量刑有错误的;
2、原审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后可以改判。
(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又不能查清事实后改判的;
2、原审程序不当的;
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不服还可以通过再审救济
(一)谁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存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情形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2、终审法院自己启动:终审法院院长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确有错误裁判时,可以指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在下级法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的,或者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其他原审法院不宜审理的情况的,上级法院也可以提审;
(二)再审启动的理由
1、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
2、原审据以裁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
3、当事人书面申请了原审法院收集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而法院未收集的;
4、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审存在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
包括,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指定法定代理人,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原审司法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6、当事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及其代理人的事由,或者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审判的;
7、原审裁判有遗漏诉求,或者对没有提出的诉求作出裁判的;
8、原审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再审适用哪种程序的确定
1、原审案件是一审案件的,则适用一审程序再审,再审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2、原审是二审案件,或者是提审的案件,则适用二审程序,得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决。
三、维持原判是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
维持原判是一审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n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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