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0:16 144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附件: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但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第三条

存档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可以为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费用收缴,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它事项。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五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7号)认定为大龄下岗职工的存档人员,在2004年底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存档人员中按照《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8号)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述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占缴费基数6.5%的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占缴费基数0.5%的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存档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存档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八条

存档人员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已参加大病统筹的存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在规定的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80天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十一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90天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缴费,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大病统筹并已预缴大病统筹费的存档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已预缴的大病统筹费不退还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可到存放档案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规定认定。其中:

(一)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存档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存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存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存档人员缴费年限不足上款规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7%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往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病统筹缴费间断的,可以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补缴,足额补缴后,间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照该办法规定报销,补缴年限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中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符合下列情况的,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一)2001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职的;

(二)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退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

第十八条

失业后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符合第十七条第㈠项或者第㈡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

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须知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委托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其中包括自由职业人员(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和非自由职业人员。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不能任意选择。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须按季或半年、一年为期采用缴纳现金的缴费方式缴费。基本医疗保险采用按月从银行划帐的方式缴费。四、办理社会保险需提供的材料1.18位身分证(身分证或户口本)和存档合同书。2.同底彩色照片3张3.原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参加保险的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手册》4.商行借记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须持18位身分证先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办理借记卡,同时缴存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年度每月为140.28元年缴费1683.36元。五、缴费基数及比率1.养老保险:
    2023-03-20
    24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我市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我市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现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5%列“应付福利费”,4%列“劳动保险费”。二、
    2023-06-09
    37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原11个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已移交地方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未纳入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统筹的有关手续。二、职工个人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在参加统筹时一次缴清。三、企业可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以下简称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6年4月以来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前企业应缴纳的费用实行挂帐处理。具体缴拨办法可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
    2023-06-05
    141人看过
  • 关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接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补充办法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9%。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二、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一)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二)10年
    2023-06-09
    33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现将《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2、《委托代办协议书》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代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存档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三、本规定所称存档机构是指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保
    2023-06-09
    209人看过
  •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协议范本(2023最新版)
    乙方(参保人):_________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____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6.如协议中有与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颁布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政策规定执行。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执行。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__乙方(参保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
    2023-05-04
    116人看过
  • 徐州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第一条为妥善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问题,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按上年本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0%的标准和按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计得10年,一次性为其退休人员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个人每年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36元大病医疗救助费,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同其他参保退休人员。第四条企业宣告破产时,市属破产企业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1万元的标准计提10年,由破产企业一次性向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缴纳医疗统筹费,其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医
    2023-06-09
    244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劳社就发[2002]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指定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有效控制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不合理增长,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补助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医疗补助金具体支付下列费用:(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三)符合本市规定的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不予支付:(一)《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二)患职业病、
    2023-05-05
    168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为了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为了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的规定”,经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四家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针灸科病房
    2023-06-09
    345人看过
  • 广州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办理须知
    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审核工作由广州市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办理依据根据《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穗社保中〔2004〕3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失业保险发放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经办单位各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四、办理流程(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2023-06-09
    366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政办〔200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
    2023-06-07
    2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费用补支、追回流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一、追回操作规范(一)适用范围1.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2.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二)操作流程1.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疗保险费用金额。(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三份,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各留存一份。(3)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
    2023-06-05
    441人看过
  • 吴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吴政发[2005]48号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吴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三十日吴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吴江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中,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住院(含参照住院结算的医疗费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使用IC卡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正常使用的IC卡和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
    2023-06-09
    38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北京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协议书
    • 市人员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1、深圳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4、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深圳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
    •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协议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甲方(收缴单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参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____个月的失业保险费。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
    •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16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是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目前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统一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国家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各地区标准是不一致的,如未达到规定年限需继续缴费。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28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