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20:18 152 人看过

诬告陷害罪律师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控诬告陷害罪再审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庭审调查,现发表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由于张某是否有罪与其夫许传兵是否有罪相关,而许某兵是否有罪又与其损伤是自伤或他伤有关,故该辩护意见应将上述问题合并论之。

由于该案原一、二审及再审均凭间接证据(该案无直接证据)给许某兵夫妇定罪量刑,故辩护人有必要与合议庭一道重温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问题,辩护人认为:

一、许某兵被打致伤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1、无鉴定就不能排除他伤可能。由于原一、二审及再审均没有对许某兵重伤的致伤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此次开庭审判长又明确告知经多方咨询法庭也不能委托进行致伤原因鉴定,那么许某兵的损伤是他伤或自伤这两种可能性就均无法排除。既然他伤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就不能武断的认定许某兵捏造事实。而没有捏造事实,即使许某兵的指控凶手有误,那也属错告而非诬告,错告是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物证否定被告人自伤可能。原判认定的事实:许某兵骑摩托先撞熊某华后撞陈某义,摩托前面板多处粉碎并倒地滑行12.6米。辩护人认为此说不能成立。依照此说该摩托前面板多处粉碎的原因应是受到了三次撞击(两次撞人和一次倒地),摩托车面板的破碎物应遗留在三次撞击之地及12.6米的滑行之间。但事故卷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显示,摩托车破碎物的遗落处除了摩托车最后停留地外,其他任何地方均无破碎遗留物。而摩托车面板三次撞击仍不破碎,却要等滑行12.6米停留下后自碎,有违客观规律。结论:摩托车的破碎是在停留处受击打所致而非撞人所碎,此事实印证了被告人人被打车被砸的陈述。

3、伤情排除了被告人自伤可能。原判认定的事实是:许某兵骑摩托撞人后倒地造成­脑损伤,摩托车滑行12.6米,其最后形状为右腿在摩托以上,左腿在摩托下压。辩护人认为此说不能成立。

首先,摩托倒地后没有翻滚许某兵的头部就只能一处着地,不可能造成­骨前后左右七处骨折;其次,判决采信的证据显示许某兵倒地后是身体一侧接触地面滑行,那么许某兵应是身体一侧有伤,而事实上许某兵的身体及头面部两侧均有伤(卷中照片及病历记载);再次,判决采信的证据显示许某兵是右腿在摩托以上,左腿在摩托下压滑行12.6米,那么许某兵的左腿应有大面积擦伤,而事实上许某兵确是左腿无伤右腿伤。结论,许某兵的伤系他伤而非自伤或倒地撞伤。

4、证人证明被告人之伤系他伤。首先,胡某学证实许某兵与其通话称在李某庄被打,胡某学即带许某兵的儿子到事发地段找人(此事实有通话记录及原判决采信的证人郭某娜及其他多人证实)。许某兵不可能未挨打就先知先觉将被打、也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已­脑七处受伤昏迷后再电话告诉胡某学自己挨打了;其次,当庭作证的陈*磊、桂*多、陈*升等人也证实事发时看到在事发地有一群人围打一人。这些与被告人无利害关系且出庭经过控辩审三方质证的证人证言,其证据效力远远大于控方出示的没有出庭经过质证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再次,侦查卷显示:事发十数天后,二被告人委托陈功元,梁*全等多人在案发地附近寻找事发当晚许某兵被打的目击者。二被告人委托的人是否找到了目击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不可能央人托己费心耗力去寻找根本不存在的打人者,更不可能预见到将来要被控诬告陷害罪而事先就找好脱罪的由头。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采信。

1、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无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

2、事故现场图无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无绘图时间;其中一张无比例、无方向、无勘查绘图员签名、无绘图时间、无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无说明(仅有一张有签字的却在本该说明图示标记一栏里填写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方位照片无法确定拍摄者所处方向位置(如拍摄者故意或无意弄错拍照时位置和方向,则路南就成了路北)。

4、摩托车划痕照片拍照时有红色粉笔标示箭头,但箭头指向却不知是哪里。

5、勘验笔录显示有两处血迹,现场调查也知是两人受伤,为何不采集血迹样本化验,以查明该血迹是动物血或人血?如是人血何处血为何人所留,以判断划分事故责任?

6、事故发生后只有江*广、熊某华两份询问笔录,且两份笔录均不显示事发时事发后何人在场或到场,一二十天后突然冒出一大群目击者(且均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无法排除共谋之嫌。

7、卷中显示有对张某、杨*亚、胡某学的调查,但却无这些人的调查笔录,有隐瞒证据或选择性办案之嫌。

8、照片显示摩托头侧地面上有一粗大弯曲痕迹,该痕迹是公路裂痕还是何物涂抹?照片显示红色粉笔箭头处有数片大块污迹,该污迹是油污还是血污?这些不仅勘验笔录中无记载,现场图中也无任何标示。而勘验笔录中说划痕有12.6米却无任何照片显示。由此可见其现场图、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三不对照之失实。

由于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违法、内容失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不应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书。

综上,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捏造事实,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的不构成此罪。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以及何人打伤的许某兵均不属本案要解决的问题。庭审辩论期间公诉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意见与辩护人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许某兵、张某是在捏造事实,也无法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的辩护意见达到了罕见、难得的一致。望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河南**律师事务所周*远律师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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