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难行政强制救助的程序
海难强制救助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财产海上遇险,在危害或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时,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对遇险的船舶或者财产实施救助的行为,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指挥调派而进行海难搜救的单位是实际救助方。根据《海商法》第192条的规定,海难强制救助的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主张救助报酬并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由被救助方与救助方自行协商,救助方在开展搜救、打捞等救助行为之前,可与被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确定救助报酬。但由于海难事故的突发性及海事管理机构统筹指挥的特点,实际施行救助行为的救助方往往不能在救助行动开始前与被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或协商好救助报酬,从而导致事后因相关费用的承担产生纠纷。
2.海难行政强制救助期间
海难行政强制由海事管理机构主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救助方的救助期间应自其实际参与救助时起(包括为救助做准备的时间),至主管的海事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救助行动,搜救船舶返航至原泊地时止,在此期间内救助方为实施救助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救助费用。
在上述期间外,若救助方没有实际进行救助行为,救助方关于救助船舶的开支一般不属于救助支出费用。本案中,打捞公司主张在上海海事中心决定终止搜救行动后,其接受了海事管理部门的指示为再次进行搜救而待命,在待命期间搜救船舶D轮产生的费用也应计入救助费用。因该期间搜救行动已经终止,且D轮实际并未再进行救助行为,此部分不应计入救助费用。
海难行政强制救助报酬的计算及分配
1.救助费用的计算。
确定救助费用应根据实施救助的实际支出为准,在救助双方未对救助费用计算达成合意时,可以选择专门的海事评估鉴定机构对救助费用进行评估。
2.鼓励海难救助原则。
鼓励海难救助被称为确定救助报酬的“首要准则”,在海难行政强制救助中也应适用。在救助价值低于救助费用的情况下,应在实际产生的救助费用范围内,确定船方或其他救助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以减少救助方损失,达到鼓励救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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