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7:03 127 人看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稽[201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七日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工作,是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

第四条稽查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体研判的原则。

第五条部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

(五)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六)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七条稽查工作一般应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写稽查报告、督办、结案和归档等程序开展。

第八条部稽查办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直接检查、部有关业务司局以及相关单位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认为有必要查处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开展稽查工作。

对部领导的批办件应直接稽查,或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稽查,部稽查办跟踪督办。

第九条开展稽查工作前,应分析案情,并与部有关单位沟通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稽查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与其沟通协调。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商请有关部门参加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稽查工作,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第十条开展稽查工作应当全面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等,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约谈被稽查对象,召开与稽查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向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三)踏勘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四)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抽样检查等;

(五)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依法履行稽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第十三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与稽查工作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涂改有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阻碍稽查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封存有关证据、物件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稽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报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证材料)。稽查报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发现的其他情况)、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重大案件的稽查报告应集体研判。

第十六条稽查报告以部办公厅函转发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稽查报告转发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部稽查办应要求其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部稽查办转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办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在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对于稽查报告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案件,应将督办情况和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

第二十条结案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的线索、立案材料、取证材料、凭证、稽查报告、督办结果等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被稽查对象的处罚和处分,实行分工负责制度和处罚结果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二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违法干预被稽查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其他影响稽查工作和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9日 1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报表制度汇编》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报表制度汇编》的通知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报表制度汇编》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报表制度汇编》的通知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报表制度汇编》的通知建办综函[2008]2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单位,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有关单位:为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工作,我部组织编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报表制度汇编》,现印发给你们,供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应用。各地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推进统计改革和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创新统计方法制度,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八的四月二十四日
    2023-06-10
    47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89〕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活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劳动定额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是衡量职工劳动效率的重要尺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定员和合理组织劳动的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之一。第三条劳动定额标准是对劳动定额制定、实施、统计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标题: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时间:2010-3-12失效时间:全文:全文请直接查看来源页面:http://www.mohrd.gov.cn/zcfg/jswj/zcfg/201003/t20100318_200084.htm
    2023-06-10
    309人看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4]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局,合肥、绍兴、常州、广州、西安市建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探索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为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提供示范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一)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试点地区是吉林、广东、江苏、安徽省。通过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强化对建设单位行为监管,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工程监理及总承包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二)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试点试点地区是北京、天津、重庆和河北、陕西省。通过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政策,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健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实名制
    2023-06-01
    6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三章资格审批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2023-06-10
    93人看过
  •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厅(局):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2023-04-22
    161人看过
  • 关于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10【作者】【来源】关于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09]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有关社团: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规定”的要求,现就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工作。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是指具备法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注册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对合格者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是
    2023-06-10
    32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现将《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审工作。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使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域城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工作要求如下: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布局等重大问题,许多问题需经各地区、各部门协调,并由领导机关做出决策。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效率,减少重复劳动,一般应先编制规划纲要,并认真做好纲要的论证工作。纲要的内容以《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规划内容为基础,重点突出城镇发展的现状特点、问题,规划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区域城
    2023-04-22
    130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关于对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09]811号),除浙江、新疆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他各省(区、市)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和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情况。在此基础上,我部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进行了实地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把规范管理作为推动事业发展、促进工作进步、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抓手,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加强监管,努力建设科学有序、办事高效、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体制。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制度建设。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市县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基本实现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黄线
    2023-04-22
    240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颁发《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现行公路建设、养护政策和各地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公路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了《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请各地将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公路局。附: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乡公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国家公路网的组成部分,对开发地区经济,活跃农村商品市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逐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现行政策,结合各地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乡公路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县公路——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意义和运输量较大、经济效益较高的公路。乡公路——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
    2023-06-08
    44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
    2023-06-10
    441人看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将被严厉查处
    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获悉,从2015年3月1日起,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其中专业及特种设备的采购、调试、检测除外。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据了解,这一新规定源自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释义。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11月24日,又印发了其释义。《办法》和《释义》对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这就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将更加严格地遵循总承包招标原则,工程施工现场将大幅减少多头作业、多线管理状况,现场管理秩序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也将得到有效提升。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住房城乡建
    2023-08-17
    327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第2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查处违法建设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2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都需要履行催告程序。
    • 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是如何说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7
      按照《总体案》自贸试验区建立集统市场监管综合执体系《管理办》明确管委综合执机构行使三面行政处罚权:集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权关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二集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力资源社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律、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权关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
    • 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9
      违章建设行为主要违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许可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法负面评价并负行政法律责任的。对于违建人这一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行政处罚。 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待违章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采取何种措施、依法应怎样采取这些措施;二是指如何从社会本位和综合效益等角度设计制度,将违章建筑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 违法建设行为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当依法查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30
      违法建设行为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下达载明下列事项的《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施工现场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场所内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