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3 20:10:39 285 人看过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二、哪些情况适用于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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