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居住权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3 16:58:03 134 人看过

根据见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被界定为居住权人依照契约约定,依法享有的对他人住房所享有的占有权及使用权,用以实现日常生活居住所需。在涉及共有物权的案例中,当房屋的所有者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时,如若围绕着居住权引发纷争,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纠纷解决途径:

1.洽谈协商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首要之选即是积极探索通过相互间的沟通交流,争取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诉诸司法程序:绝非万不得已,才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均应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此外,在处理共同共有房产分割事宜时,以下几种分割方法亦可作为参考:

1.直接分割房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部分,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对于那些可以区分开来供不同人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所持有的所有权份额,直接对房屋进行分割。

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某一方单独所有,其他共有人则将其所有权份额折合成相应的货币价值,由获得全部所有权的一方给予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种方式主要涵盖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直接分割房屋过程中,由于房屋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照各自所持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此时便需对部分所有权份额实施作价补偿。

4.房屋变价分割:当所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以考虑将房屋出售,所得的售房款则由全体共有人按照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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