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分割原则除此之外,还应遵循以下特殊原则:
1。
合同期内,妇女在新居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上述规定是基于许多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了离异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异妇女在母亲家庭中没有保留承包地份额,也不能在丈夫家庭中享有承包地份额。这种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剥夺和侵害,实际上是对妇女基本生活保障权的剥夺和侵害。因此,要高度重视,坚决反对封建主义和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同时,由于女性生理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和传统价值观的影响,离异女性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普遍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比如在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在土壤质量、水源、距离等方面存在差异,就要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在划分时适当照顾离异妇女。2有利于生产,便于操作管理。保护承包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利用承包地的价值,是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本要求。比如地上的一些附着物适合实物分割,如果实行实物分割,有的附着物会影响土地开发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另一个例子是,一些离婚妇女的家离丈夫家很远,离婚后很难继续承包夫妻原来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利于生产经营。一些离异妇女不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夫妻原来承包经营的土地,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针对上述情况,在办理离婚案件和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妥善保护承包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与经营权的统一,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的效率。三。保障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它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案件分割土地时,应当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家庭成员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区分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份额,采取分居前分析的方法,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财产权。(2)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方式。离婚后,男女双方仍然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具有承包经营土地的能力,双方要求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由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妻子应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分成股份,相互管理。2折扣补偿法。一方不能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有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另一方,并责令继续经营的经营者放弃承包人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在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双方的实际经济情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的数额。如果我们有能力,我们可以一次付清,如果我们没有能力,我们可以分期付款。三。承包人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之间的相互信任,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将承包地在短时间内交给他人耕种。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生存原因不愿放弃承包地经营权,短时间内无法耕种承包地的,可以考虑另一方代为耕种。代耕人在扣除应支付的契税、劳务投入等费用后,按照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向对方支付应支付的土地收益。4轮作耕作。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种原因,承包地不利于分割,所以可以采取夫妻共有的承包地轮换的办法。具体办法是根据离婚时的家庭人口数和承包地总量计算离婚方所占份额,并规定允许离婚方每隔几年轮换一年耕地。为了判决或者调解的顺利进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得从事掠夺性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交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以及依法占用、征用承包土地的补偿,由夫妻双方按份分配。应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自由权。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自行使用和经营,而是通过转包、出租、交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让,按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分配。具体来说,如果是转包、租赁的,可以确定在转包、租赁期间,其流通收入可以按时分成。
如果有持股形式,也可以考虑分股。此外,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助。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贴归承包人所有,移民安置补贴视情况而定。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也可以直接分给农民。实践中,多数地方直接将安置补助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安置补助费、种苗补助费、附着地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应当由夫妻共同享有。非夫妻共同承包,由一方承包的土地,安置补助具有明显的个人归属关系,应当归对方所有。但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助,虽由一方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投资承包土地,另一方应酌情给予补偿。4、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同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划分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应当分割,分割方式的选择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分割请求,法院就不能主动进行分割。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与其他财产等同使用。对于家电、房屋等有形财产,或者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这些财产是静态的。在处理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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